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深圳市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 深圳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12 17:09)    点击:171

深圳市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 深圳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明的委托人选择能帮到您的律师,应主要根据该律师对目标事件的分析,间接来做出判断,那些大包大揽的空洞承诺和一位低廉的律师收费绝非您的明智选择,博识专业,资深老练,诚信尽职的专业律师才是能帮助您成功的最佳人选!

希望在一次优质满意的服务后 成为您终身信的过的朋友!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7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10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12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 A129K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0113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1)被告人陈大荣的逃逸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2)该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逃逸行为既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构成其加重处罚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方面,罪行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根据行为人伤亡后果及财产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任的大小,结合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逸等情节,区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前述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中的第一种情形。

 

更多资讯,获得精细回答,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志强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志强律师,孙志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志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347657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志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志强律师主页,您是第479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