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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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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11 10:59)    点击:208

深圳市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深圳资深婚姻律师、多年婚姻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案例索引】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蒋某于2008317日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明蒋某应每月付给我五百元做为房租,直到我再婚时止。但蒋某从201010月起就不再给付五百元了,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到法院要求蒋某给付20101015日到2012415日的房租共计95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蒋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从2010年夏,陈某开始与其前夫及女儿同居,我从此不再为原告付房租。离婚协议中的结婚是包含同居的。我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317日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五百元做为房租,直到女方再婚为止。审理中,陈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明。2、离婚协议书。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陈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蒋某应每月给付陈某房租五百元,蒋某即应按约定向陈某支付此笔款项。现蒋某拖欠陈某201010月至20124月租金共计9500元,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现陈某起诉要求蒋某履行给付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蒋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离婚时我没有房子,当时同意每月给陈某500元房租,当时我觉得她应该过半年就会结婚,不能总找我要。我在2010年就把房屋钥匙交给她了,她已经把房屋卖了,不应该再给房租。
  陈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某与蒋某在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蒋某应每月给付陈某房租五百元,该约定合法有效。蒋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蒋某所述协议的含义,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陈某起诉要求蒋某履行给付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蒋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蒋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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