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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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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07 16:40)    点击:107

深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多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刑法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104号(200812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刑终字第548号(2009326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刚、杨韬、丁怡、袁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联通WAP的点击率,増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被告人于200711日至20075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973次。后被告四人被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刚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罗刚、杨韬、丁怡、袁毅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淫秽图片的点击量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点击量达25万余次的证据不足;由于一页多图、产品合格率、自主点击等因素的存在,涉案淫秽图片的实际点击量应远低于公诉机关指控的25万余次;公诉机关指控的淫秽图片点击量,没有考虑到联通公司在《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中提出的WAP业务“60%页面访问成功率,由此导致淫秽图片实际点击量的认定明显失实,请求法院在查明实际点击量后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评析】
  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是一种向移动终端提供互联网内容和先进增值服务的技术。它结合了Internet和移动电话技术,只要有一部支持WAP的手机,即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浏览器浏览WAP站点的服务,比如新闻浏览、股票查询、邮件收发、在线游戏、聊天等多项应用服务。近年来,随着手机的普及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WAP技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已成为网络贩黄的新形式。本案是全国第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利用手机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曾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如何认定作为定案依据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两家鉴定机构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先后对点击数作了三次司法鉴定,但结论各有不同:第一次鉴定经对涉案服务器的Web访问日志进行分析,结论为28张淫秽图片的实际点击数量达253335次,这也是检察院指控的点击数;第二次鉴定结论考虑到失败的内容请求数、联通WAP页面访问成功率以及同一页面所含图片数等因素,得出图片的实际被点击数应为不低于21387-37427(平均值为29407),不高于35645~62379(平均值为49012;第三次鉴定意见则认为,28张图片的内容请求数为256622次,经专用工具计算页面点击数并排除自点击后,涉及淫秽图片的传播数量即页面被点击数量为82973次,如果考虑《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中提出的“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按照60%计算,则页面成功点击数量为49784次。
  根据20049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5万次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依据上述三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判决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非常直接和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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