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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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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经营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05 17:13)    点击:132

深圳非法经营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245(20081120)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景朋。
  被告人:刘士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34月期间,被告人武景朋为牟取利益,多次从他人处购买了大量盗版及淫秽光碟用于贩卖。被告人刘士芳明知其丈夫武景朋贩卖盗版及淫秽光碟,仍帮助武景朋整理、包装光碟。20084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暂住房内将被告人武景朋、刘士芳当场抓获,并查获被告人武景朋、刘士芳准备用于贩卖的光碟11129张。经鉴定:从被告人武景朋、刘士芳暂住房内查获的其准备用于贩卖的11129张光碟中有3119张光碟属于淫秽物品。其余8000余张为盗版光碟。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武景朋、刘士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士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中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否定罪,如何定罪;二是既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两罪;三是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从被告人的住处查获其准备用于贩卖的盗版光碟数量达8000余张,因尚未销售并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第12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条文的规定上容易看出,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幅度高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量刑幅度低的轻罪,反而构成量刑幅度高的重罪。因此在此种悖论下,不应在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认定成立非法经营罪。
  2.本案被告人既贩卖了淫秽光碟3119张,又销售了盗版光碟8000余张,事实上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3.关于本案如何对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量刑的问题。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了非法经营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则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第12虽然规定了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及量刑档次,但没有规定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因此,在量刑上易出现分歧。如何看待销售行为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的危害性对量刑上有很大影响。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是上游犯罪行为,其行为危害性质重于销售等下游犯罪行为。从立法本意看,对销售行为的量刑档次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为低一个量刑档次。这一点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来看,即可明确。考虑到立法及司法解释对销售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均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解释,在量刑上应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量刑幅度的下一档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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