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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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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婚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重婚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04 15:38)    点击:264

深圳重婚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重婚罪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

(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于重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会引发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刑法放宽了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实践中认定为重婚罪的情形】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案情】

  自诉人:王珊(化名)。
  被告人:杨军(化名)。
  被告人杨军于200082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自诉人王珊离婚。该院于200097日向双方送达了判决准予离婚的(2000)哈垦法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王珊不服判决,于2000911日直接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杨军于20001017日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庭执行。同年1019日,杨军申请与刘桂花(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001120日领取了结婚证。后杨军收到兵团分院定于20001229日开庭审理其与王珊离婚案的开庭传票。2001220日,王珊以杨军犯重婚罪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杨军在其与自诉人王珊的离婚诉讼经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后,二审法院尚在审理的期间,同刘桂花登记结婚,其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罪,或者说是否应按重婚对待,这是一个颇具法理、实践意义的问题,值得加以解析。
  在审级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时,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有二审法院经过对该案的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才为生效的判决。就离婚案件来说,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之中,双方均还是有配偶的人。本案中的被告人杨军与自诉人王珊此前的离婚诉讼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我国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否则,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杨军与自诉人王珊的离婚案件尚在二审期间,双方还系有配偶者,在这种情况下杨军与刘桂花登记结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对杨军的这一行为,如果不从重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加以分析,不考虑本案中的其他具体情况,无疑应认定其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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