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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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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03 17:21)    点击:270

深圳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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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2010427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超、车承磊等人于20089月份的一天,以为刘廷义要账为名,将陈庆宏非法拘禁在淄川区福临门酒店内达50小时。
  二、被告人李超伙同李丙杰等人于2006712日,无故滋事,在淄川银座购物广场、淄川洪山镇五松山处打伤银座购物广场保安宋君、戚一、李锋。经鉴定,宋君、戚一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审判】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超伙同车承磊等人为索取债务,采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超伙同李丙森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超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超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超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评析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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