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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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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众斗殴罪刑事律师 深圳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30 17:07)    点击:132

深圳聚众斗殴罪刑事律师 深圳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聚众斗殴的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2011530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松松。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0320时许,因同案犯王归(已判刑)与熊伟强发生纠纷,王归觉得吃了亏而不甘心,后纠集熊龙云、王矗(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松松,欲对熊伟强进行报复,并吩咐被告人张松松及王矗拿来砍刀。当晚21时许,王归、王矗、张松松、熊龙云在南昌县莲塘镇虽光灿烂KTVV66包厢内找到了熊伟强。王归、王矗、熊龙云三人持砍刀冲进包厢,被告人张松松紧跟其后。王归揪住熊伟强的衣领,举新家法砍刀便砍,熊伟强则伙同包厢内的熊刚龙、熊性平、熊小平、熊成龙、熊性根、熊民兵、熊志燕、熊为金(均已判刑)、熊性福、熊明、熊开云、熊明星(均另案处理)等人用酒瓶和拳脚殴打熊龙云、王归、王矗等人,并夺下王归等人的刀。打斗中熊伟强、熊性福等人用刀将王归砍伤致轻伤乙级、王矗砍伤致轻伤乙级、熊小平被打伤致轻微伤乙级、熊性根被打伤致轻微伤丙级。被告人张松松在王归等人打斗过程中,见对方人多,便在其他包厢躲藏。在KTV包厢打斗后,熊性福、熊伟强等人走出KTV,熊伟强指使熊刚龙、熊明、熊小明叫出熊龙云,熊刚龙、熊民兵、熊明等人将熊龙云打倒,熊伟强用自带的尖刀朝熊龙云胸部猛刺一刀,被害人熊龙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1124日,被告人张松松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松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评析】

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根据《量刑实施细则》中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在确定基准刑的过程中,对出现死伤结果增加刑罚量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应将幅度进一步放宽。因为,在双方实力较为悬殊,如一方人数多、一方人数少(如本案)或者一方有人持枪且开枪伤人等情况下,往往出现死、伤结果不均衡的情况,即死、伤均出现在斗殴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损伤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量刑实施细则》中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在斗殴中致对方死、伤的一方的被告人,其基准刑普遍较高。以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为例,就将增加刑期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加上二年的起点刑,基准刑为四年九个月至七年六个月。这种做法不利于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聚众斗殴罪在行为方式上体现为互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不论是首要分子还积极参与者,其主观上对可能出现的对方的损伤情况均有放任态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双方的主观恶件没有明显区别。只是因为聚众斗殴参与人数较多,其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的因素包括偶然性因素较多,而出现了一些双方伤、亡结果较为悬殊的情况。如果以伤、亡结果来计算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应增加的刑罚量,进而得出基准刑,那么可能出现一方刑事责任明显重于另一方,甚至一方的普通(积极)参与者,甚至从犯的刑事责任将重于另一方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结果,这是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也是有违规范化量刑初衷的。但是,如前所述,聚众斗殴双方,均组成了各自的利益共同体,其应当对对方的伤、亡情况承担责任,因此,在量刑时对对方出现的伤、亡情况又必须加以考虑,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对方出现伤、亡情况时,需要增加的刑期幅度进一步放宽,使法官量刑的空间增大,避免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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