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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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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律师 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26 17:06)    点击:137

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律师 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多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刑初字第25号(20083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人:沈大军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大军于20047月应聘到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有保密合同,其在东西公司参与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该仪器中质谱仪电路部分研发。20064月底沈大军向东西公司提出辞职,离开时将有关技术图纸带出。20065月,东西公司生产出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样机并投放市场,20071月召开产品发布会。2007424日,被告人沈大军在仪器信息网一仪器论坛上发布主题为中国首台GC-MS实现方法的帖子,并将相应文章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后陆续修改、增加内容。2007517日,被告人沈大军将其在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质谱仪电路部分8张图纸添加至其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该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下载,致使东西公司研发的该仪器电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29.6万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大军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沈大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持有不同看法。

 

【评析】
  对于被告人沈大军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审理中不存在分歧。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犯罪数额即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为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为标准较为适当;第三种意见认为,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标准;第四种意见认为,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当前审理该类案件最为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目前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均未涉及损失数额的认定,主要原因在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情形非常复杂,要归纳出较为简练的计算方法比较困难,而且争议也很大。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计算标准,就本案而言,以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为标准计算损失数额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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