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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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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22 14:53)    点击:181

深圳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多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刑初字第213号(2010518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仕秀
  被告人:李超令(自报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3月,被告人张仕秀曾与王思平发生不正当关系。20081029日,被告人张仕秀与其丈夫即被告人李超令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后被告人张仕秀与王思平签订协议,由王思平赔偿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张仕秀,后王思平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20097313时许,为追讨尚未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仕秀提议并纠合被告人李超令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小学门口,将王思平的女儿王芸(20011111日出生)带至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以打电话及发短信的方式向王思平及其妻余进芳索要人民币1万元。同年76日,余进芳将人民币1万元汇入被告人张仕秀指定的账户后,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将被害人王芸送回住处附近。2009812日,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
  为逼人支付约定的款项扣押、拘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罪。理由是张仕秀、李超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且本案被告人为逼人支付约定的款项扣押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人质,并非扣押债务人本人为人质,符合《刑法》第239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主张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本案王思平的女儿王芸也属于非法拘禁他人中的他人,符合《刑法》第238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形,故上述两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
  第三种意见主张定拐骗儿童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将未满14周岁的王芸拐骗,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是,为逼人支付约定的款项扣押、拘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本案中,对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的行为的定性,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他人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来看,债权人为达到要回欠债的目的,通常会直接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本人,但也不排除债权人可能通过非法扣押债务人的亲属为人质或者其他与债务人有关密切关系的人为人质来达到迫使债务人还债的目的。《刑法》第2383款中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他人,立法并没有明确限定为债务人本人。可见,他人当然可以包括债务人以外而又与债务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0的或绑架他人以实现某种其他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非法扣押被害人,是为了向债务人追回其应得的债权,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非人质型绑架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是为了追索债务,客观上也扣押、拘禁了被害人,而拘禁未成年的王芸也是基于被害人的父亲拖欠债务。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实践中要从严掌握。本案中,被告人张仕秀、李超令将被害人从广州带到东莞,其主观目的仅是为索取被害人的父亲王思平拖欠其债务1万元,并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两被告人实施了用蒙骗、利诱等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上述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但根据有关理论,拐骗儿童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自己收养、使唤、奴役等,或其他原因,本案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追索债务。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本案两被告人的故意就是为索取被害人的父亲王思平拖欠其债务1万元,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另一角度分析,当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到底属于绑架、拐骗儿童还是非法拘禁存在争议时,从存疑应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选择相对较轻的罪名处理按非法拘禁处理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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