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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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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赌博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市赌博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21 16:09)    点击:104

深圳赌博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市赌博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量刑】

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42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58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513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005号(200782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85号(2007429日)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庭杰、卢海棠。
  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被告人卢海棠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先后向陈泽斌(已另案判决)投注共四五十期,金额达995 8万元,后陈泽斌又将其中的186 3万元再次投注给充当六合彩庄家的被告人严庭杰。20058月,被告人卢海棠利用工作之便,为陈泽斌伪造一张编号252的福建省南靖县政法委员会工作证,冒充南靖县政法委员会的驾驶员,后由陈泽斌随身携带。2006612日,陈泽斌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扣押了该工作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严庭杰犯非法经营罪、卢海棠犯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严庭杰供认其接受陈泽斌投注六合彩,认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严庭杰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案外人有犯罪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海棠供认向陈泽斌投注六合彩及伪造政法委工作证事实,认为办证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卢海棠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评析】
  对于严庭杰的申诉,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是严庭杰的检举材料系在二审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申诉人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的证明应作为新的证据,依据刑诉法规定,报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第二种处理意见是申诉人严庭杰可以直接向其服刑监狱提出立功减刑申请。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案严庭杰的检举、揭发行为,直到终审后公安机关才最后查证属实并出具证明,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应认定为新的证据。申诉人严庭杰以该新的证据提出申诉,意在推翻原来认定的事实,即原判认定严庭杰立功表现缺乏依据,应重新认定严庭杰具有立功表现,这符合提起再审的立案规定。故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经复查后,认定严庭杰检举、揭发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则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改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应直接到其服刑监狱依规定申请作减刑处理,而不是申诉。理由有:本案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形成诉累。终审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对司法公正有重大影响。另外,再审提起的前提是判决确有错误。错案是要追究相关责任的,而本案判决并非属于错误情形。因此,交由服刑监狱,以具有立功表现为由请报减刑较为妥当。在押监狱只要核实侦查机关出具检举揭发的材料是否属实,则可依相关规定,请报减刑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涉及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其他情节,是依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确定的。在一、二审诉讼当中,严庭杰尚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立功表现,尽管其有检举、揭发行为,但是否属实,尚待进一步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检举、揭发监内外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具有立功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项、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罪犯百分制考核和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记功并及时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以上规定是指在服刑期间的检举揭发,具有立功表现行为如何减刑的问题,法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侦查阶段中的检举、揭发行为,被告人已转至监狱应如何处理。再者,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为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通常也会考虑到案件的改判率,提高案件质量,减少改判率也是法院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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