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深圳强奸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强奸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16 11:40)    点击:134

深圳强奸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强奸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201121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2号(2011817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20086月份至201013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分别在其经营的佛山市某兰州拉面馆、其租住的佛山市某出租屋及广州市某拉面店等地,以天气炎热,其女儿被害人马甲(11岁)、马乙(10岁)身体长有痱子,需要涂抹药品菌必净为由,多次对被害人马甲、马乙实施奸淫、猥亵。
  马某的辩护人提出:1.因被告人马某感情出轨,在外面有第三者,证人赵某(被告人马某之妻)对被告人怀有愤怒情绪,故报案诬陷被告人。赵某和二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对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叙述情节有悖常理,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缺乏相关物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对于马甲处女膜破裂一事,应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人赵某自行带马甲到医院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明力。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犯罪,请求宣告其无罪。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经查,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马乙处女膜没有破裂的鉴定结论,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作出,并无受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该证据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证据采信;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马甲的处女膜破裂不排除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甲陈述其父马某以涂药为名,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被告人马某在公安预审阶段也供认在给自己二名女儿涂药过程中实施过奸淫行为,故可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是由被告人马某实施奸淫行为造成的。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的妻子和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对被告人马某实施行为叙述.的情节存在前后多处矛盾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马甲、马乙对在涂药过程中被其父马某奸淫的基本事实的叙述是清楚的,个别细节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以及与被告人马某的供认存在差异,不排除是记忆上的差异造成,但不影响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综上,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后,马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的鉴定结论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并未受到证人赵某带被害人去检查的影响,该证据不存在瑕疵。本案认定马某强奸、威胁的犯罪事实有鉴定结论、被害人马甲、马乙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马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致,本案破案经过自然,没有证据证实马甲、马乙有在母亲赵某指使下诬告的嫌疑,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马某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于20118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资讯,获得精细回答,请直接联系孙律师(Tel18923476570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志强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志强律师,孙志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志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347657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志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志强律师主页,您是第4839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