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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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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15 16:55)    点击:107

深圳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概念】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刑初字第82(200863)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26(2008718
)

【案情】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奎。
被告人:陈某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奎、陈某飞犯贩卖毒品罪。20068417时许,被告人罗某奎、陈某飞经电话联系,在本市湖里区殿前3105号建设银行门口,欲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松20克毒品海洛因。当被告人陈某飞在建设银行门口拿走李松交付的2000元现金,并跟随李松走到建设银行取款机旁欲再取另外的20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场的被告人罗某奎见状立即往殿前派出所方向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一包物品扔进闽华泰超市广告牌围墙内。被告人罗某奎向前跑了100多米即被紧随其后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该围墙内的草地上查获一包用红色石狮牌香烟盒包装的白色物品。经鉴定,该物品净重2014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罗某奎缴获作案工具NOKIA 1100型手机1(号码13959227998),向被告人陈某飞缴获作案工具BIRD MP3型手机1(号码13003937461)。尔后,公安人员立即冲击本市湖里区殿前4073206室,在该暂住处内的抽屉里缴获12小包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物品,经鉴定,该物品净重20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还从湖里区殿前4073206室缴获竹签2根、香烟盒1个、剪刀1把、红色塑料薄膜3张。
  被告人罗某奎当庭辩解,其没有任何毒品,更没有贩卖毒品;仅是以卖海洛因名义骗钱。
  被告人陈某飞当庭辩解,其没有看到毒品,也没有贩卖毒品;仅是去骗李松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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