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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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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盗窃罪刑事律师 深圳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05 17:37)    点击:159

深圳市盗窃罪刑事律师 深圳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多年刑事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E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盗窃罪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深圳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说  明]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二、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刑初字第555号(2011725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伟康于2010714日下午,至本市四平路758191304室,潜入被害人谈维琦借住的房间内,窃得该房间内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惠普牌4416S - VH423P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EF-S18-135/3.5-5.6IS镜头一只后逃逸。201141日,被告人赵伟康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康于2010714日下午,至本市四平路758191304室被害人谈维琦暂住处,从未关的房门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惠普牌4416S - VH423P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EF-318-135/3.5-5.6IS镜头一只后逃逸。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第671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伟康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伟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赵伟康进入他人居住的房间内窃取财物,属于入户盗窃,其窃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赵伟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赵伟康系入户盗窃、未认定其系累犯,显属不当。被告人赵伟康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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