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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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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宝安看守所 宝安区看守所 缓刑 死刑专业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2 09:56)    点击: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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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

咨询QQ8135655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地址:宝安区西乡镇九围居委会前行第一个红灯左手路口

电话 :0755-27591991(若号码滞后打0755114查询更新)

 

赔偿请求人:高修良。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吉木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局长。
  复议机关:阿勒泰地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局长。
  申请人高修良在开车营运中被妥言虎、罗瑞君等人(2人在青河、吉木乃等地进行盗窃活动、已被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判刑)租用车辆,当妥言虎、罗瑞君在吉木乃县城盗窃作案后于1999525日乘租申请人高修良的标致新H-0075车行至黑山头时被告木乃县公安局截获,并将妥言虎、罗瑞君及高修良一块带回公安局传讯,526日以涉嫌共同盗窃为由将高与二名案犯刑事拘留,并将高修良的标致新H-0075车予以扣押。626日将高修良予以释放,有释放通知书并变更为取保候审。吉木乃县公安局经过进步侦查于1999723日作出了吉公刑解保字(9910号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决定书确认:高修良因涉嫌盗窃待进一步调查于1999626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案件已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这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一个月后吉木乃县公安局将所扣押的新H-0075车返还给高修良,高修良打了收条称:车完好无损,现已认领
  赔偿请求人高修良于1999811日以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为由向吉木乃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被刑事拘留32天的赔偿金和赔偿扣车两个月期间的营运收入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吉木乃县公安局未作答复,之后,申请人高修良于19991012日向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申请复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逾期未作答复,申请人高修良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赔偿委员会作出吉木乃县公安局给予赔偿的决定书。
  
【评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的认识
  经过依法确认的刑事及司法侵权行为,难以进入法定赔偿程序是目前不容忽视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一些公民被违法监视居住或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确认公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撤销拘留或监视居住,或留一个尾巴,不愿意对其进行赔偿。往往造成有的被错误拘留、逮捕而法律知识较少的公民,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对已经依法确认错误拘留、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立案、千方百计规避赔偿责任,阻碍请求赔偿案件进入赔偿程序,变相剥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权,使其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依法保障。高修良被吉木乃县公安局确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公安机关对其被错误刑事拘留32天赔偿请求不予答复,上一级公安机关逾期也不作答复。这种不答复就是对错误刑事拘留行为的不予认可,是一种职务上的不作为,是在剥夺高修良的赔偿请求权。地区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不作为的吉木乃县公安局作出应予赔偿决定,无疑是正确的。
  2?营运车辆被扣的营运收入能否得到赔偿问题
  本案赔偿请求人高修良要求吉木乃县公安局赔偿扣车两个月期间的营运收入,是否赔偿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高修良本人被拘留的同时,其标致车也被作为犯罪工具扣押,自然车辆无法进行盈利性的运营,两者具有共同的基础,即赔偿请求人有犯罪事实。但对高修良的拘留被吉木乃县公安局撤销后,即确认对高的拘留的违法性,对高的标致车的扣押亦必然属于违法扣押,由此因违法扣押高的标致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国家赔偿法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追缴等措施的,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对此项规定通常理解为因违法查封、扣押、追缴财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既本案中高的标致车如果损坏、被盗等情况,还应包括标致车被扣押期间上缴的养路费、管理费、车辆折旧费、税费、保险费等应属直接损失,应按国家赔偿法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可得利益及间接损失一般不赔。营运收入是一种预期的经济利益,其利益的大小是不固定的,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高的标致车如果不被违法扣押,在两个月运营中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益的大小可另当别论。当高被违法拘留、车辆被扣后无法运营,造成期待的经济利益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应该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但依据国家赔偿法不能得到赔偿,暴露了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过窄的设计缺陷,因而扩大赔偿范围已是国家赔偿法不容回避的问题。对于高修良的运营经济损失,在目前只能由民事途径解决,即由吉木乃县公安局承担高的标致车在两个月不能运营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中,应扣除国家对高所赔的工资部分,既在运营的利润里予以扣除,体现公平合理精神。虽然现行国家赔偿法设计不尽合理,但赔偿委员会仍应按其规定执行,即不应支持高修良提出的赔偿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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