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深圳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14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1610178772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兴业银行大厦10层(投资大厦的隔壁) 附近公交站台:投资大厦、广电大厦 附近地铁站台:购物公园B出口,福田1出口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规定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一般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注意划清拐卖儿童罪与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后者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这种行为也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前者是拐骗、出卖儿童;后者是将儿童介绍给他人收养。(2)前者一般没有经过儿童家长的同意;后者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3)前者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所获的利润是被害儿童的“身价”;后者是将儿童介绍给他人收养,索取“介绍费”。 5、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此外,有的行为入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6、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刑事律师,专业办理深圳、东莞、惠州、广州等珠三角地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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