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抓了怎么办 深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刑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8-06 15:01) 点击:176 |
深圳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抓了怎么办 深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14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法律部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兴业银行大厦10层(投资大厦的隔壁) 附近公交站台:投资大厦、广电大厦 附近地铁站台:购物公园B出口,福田1出口 一、概念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即制造。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带有创作性或原创性。淫秽物品可以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行为人将一定的想法、观念或情感通过构思、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在淫秽物品中表现出来。因而淫秽物品所具有的特征“诲淫性”,即是行为人在制作中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创作行为。二是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手段,例如编写、摄制、绘制、雕刻、研制、设计等手段。制作不同的淫秽物品会因其载体不同或物质形式不同而有其特殊的手段。如制作淫具,就可能有设计、研制、试验、组装、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制作淫药,就可能有采集原料、配制、实验、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三是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即要有一定的载体或某种淫秽物品是一种实物。有形形式包括:文字形式,如书刊、报纸,以及剧本等;绘画形式,如图片;音像形式,如电影;摄影形式,如照片、电视、录像、录音,国际互联网也可年看作是这一形式;实物形式,如雕塑、淫具、淫药等。淫秽物品具有有形形式,使之与非有形形式的淫秽行为(如表演),宣扬淫秽内容的口头作品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以及和其他罪的界限。四是制作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结果,即淫秽物品可能的或现实的被产生出来,见之于世,这也是行为人制作行为所追求的,因而也就与单纯的停留在意识活动范畴的构思、揣摩区分开来,对于后者是不能认为是犯罪的。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刑事律师,专业办理深圳、东莞、惠州、广州等珠三角地区刑事案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