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农村户口职工上社保,单位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8 21:42) 点击:348 |
方博律师 宣某诉北京某服饰连锁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案:
[摘要]宣某为农村户口,在单位工作5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宣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养老保险损失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宣某委托方博律师代理,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损失;劳动合同;农村户籍;社会保险 [经典案例] 宣某为河北省农村户口,2007年3月份入职北京某服饰连锁公司,每月工资约5000元,在单位工作期间兢兢业业,表现十分优秀。公司不能为员工及时发工资时,宣某就用自己的积蓄先替公司为员工垫付工资。但公司一直没有和宣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3月,单位要撤店,需要在其他地方再开新店。由于距离新店较远,宣某不愿再在这个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拖欠李某近三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多次协调未成,宣某以公司没有给其交纳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名辞职,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的诉讼中,宣某委托方博律师代理诉讼。由于宣某属于农民工,方博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介入此案。方博律师在法庭上提交各种证据,以证明宣某的诉讼请求。法庭经审理后,判决北京某服饰连锁公司支付拖欠宣某三个月的工资,并且赔偿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损失,以及支付因未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近3万余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未为农村户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赔偿职工养 老保险损失 在2010年7月份之前,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农村户口的职工养老保险的补交问题。由于农村户口职工的特殊性,法律没有规定其养老保险的补交问题。根据北京市劳动政策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村户口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然而,自2010年7月份之后,我国养老保险实行了统一,农村户口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补交养老保险。故自2010年7月份之后,就不存在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问题了,只能要求单位进行补交。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的,职工离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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