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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对恶意逾期举证者开出五万元罚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6-25 15:18)    点击:323

 

[关键词逾期举证  恶意  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

 

620日北京一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诉讼中,恶意逾期提交证据,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20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用人单位——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开出5万元罚款。

法院查明,2012年,徐丹、艾来英两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森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丹、艾来英两人的请求。国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公司与徐丹、艾来英两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中,徐丹、艾来英两人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国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国森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与上述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国森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未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对国森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

由于国森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了徐丹、艾来英的劳动合同原件,徐丹、艾来英在工作期间是否与国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真假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核实。鉴于提交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据悉,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增加了惩罚的力度,这是北京一中院依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的当事人开出5万元数额的罚单。

■连线法官■

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案件的二审承办法官朱华说,某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的应诉行为。例如,用人单位明明持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审中为了逃避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在一审中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才在二审诉讼中拿出劳动合同文本。还有些用人单位编造虚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造新矛盾,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亵渎了司法的权威。

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张弓指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不诚信现象较多。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庭正在依据法律规定,逐步引导建立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对虚假行为严厉处罚,加强重点监管;形成防范意识,建立统一规范;杜绝不诚信现象,构建诚实有信的和谐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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