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起诉权和上诉权的法律后果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26 13:29) 点击:288 |
方博
[摘要] 起诉和上诉都有一定的期限,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则可能直接导致其实体权利的消灭,甚至丧失胜诉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权利比实体权利更重要。 [关键词] 起诉权、上诉权、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胜诉权
起诉和上诉都有一定的期限,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行使法律规定的权限,则可能直接导致其实体权利的消灭,甚至丧失胜诉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权利比实体权利更重要。
[案例] 李某自2007年3月份开始在北京某服饰连锁公司工作,在单位工作期间兢兢业业,经常加班,表现十分优秀,还多次获得单位的表彰。有时,单位暂时不能给其员工按时发放工资时,李某就用自己的积蓄先替公司为员工垫付工资。但在2013年3月份,单位要撤店,需要在其他地方再开新店,但是,单位却一直拖欠着李某近三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放。李某是农村户口,在工作期间单位既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交纳社会保险。于是,李某以单位没有给其交纳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名,申请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申请中,李某主张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工资。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请求,但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李某收到仲裁裁决后,因当时在老家,虽然对仲裁裁决不服,但是,李某并没有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按照要求向法院起诉。后来,单位收到裁决后,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裁决。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海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方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代理服务。由于李某没有向法院起诉,因而在诉讼中其不能提出支付加班费工资和支付拖欠的工资的请求,也就是说,其实际上丧失了相应的实体权利。
[律师分析]
李某因没有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中丧失了请求权,直接导致其实体权利的消灭。
方博律师在法院的审理中积极为李某提供代理服务,并反驳单位的不合理请求。然而,李某虽然对仲裁裁决不服,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导致李某在诉讼中只能抗辩,而不能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支付加班费工资的请求,法院在审理中不会对这一事实进行审理,同时,律师也无法提出这方面的请求,甚至在法院的审理中律师不能过多的阐述加班情况和拖欠工资的事实。因为,法院的审理是针对单位的请求进行审理的。单位在诉讼中并没有提出对加班费和拖欠工资不服,所以,这种情况在该案审理中反而成了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也不会考虑这种情况。
在诉讼中当事人要尤其重视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权利,因为程序权利比实体权利更重要。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有些当事人只重视实体权利,而轻视程序权利。实际上,程序权利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实现了程序权利,实现程序公正,才能真正地实现实体公平,才能实现实体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已经开始走法律程序,诉诸于法律解决其遇到的纠纷。要诉诸于法律,就要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武器不仅包括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还包括如果对法院或仲裁委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起诉或者上诉等等。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就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放弃,就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放弃。如果不起诉,法律就会认为你对仲裁裁决结果是认同的,没有异议;如果不上诉,法律就会认为你对法院的裁决是认同的。如果对方起诉或者上诉的话,法院也只会对对方起诉或上诉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不会对你没有起诉或上诉的部分进行审理,即使审理了,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因此,方博律师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人士,要尤其重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程序权利比实体权利更重要。有些纠纷,通过合理地运用程序权利,也能得到较为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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