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误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5 08:50) 点击:276 |
我们误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吗? 有同行撰文称女性同胞误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称该解释处理房产产权时既允许协商,协商不成也仅是“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法院还是可以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灵活处理,并没有对女性不利。该解释最大的挑战仅是父母赠与的房产只写一方名字就是一方财产而已。 我不是女权主义者,我也总是鼓励女性要自强,在婚姻中不要丢失了自我,主张婚姻对于女人应是:没有老公也要过得好,找老公只是为了过得更好。只是这话对大多数女性,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而我们的婚姻法应该是为这大多数人而立。 产权判归哪一方问题,以前有规定不能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吗?为什么现在“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我们知道立法用词“可以”是指导性的,也就是倾向性的,是与照顾妇女儿童相矛盾的。而关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的适用,实际上在该“可以”原则指引下也变了味了。 对于存在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抚养权的判决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除了孩子还是两岁以下幼儿,母亲身份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中并没有比经济条件更有利。在新司法解释框架下,作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一套只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按揭房,若还没有还完贷款或刚刚还完贷款,若按照司法解释判归男方所有,离婚女人的后果就是:1、先是因为没有住房孩子判归男方;2、接着拿到婚后供贷款的补偿判决申请执行,男方说还要还贷款,没有钱支付;3、按揭房因是前夫与孩子甚至是前公公婆婆一家的唯一住房,法院说不能拍卖;4、因你提出拍卖房产执行,大人们都跟孩子说你妈妈很坏,要把我们赶出去。孩子彻底丢了。——对扫地出门还有别的不同解释吗? 而对于农村妇女,穷村就不说了,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对出嫁女,一般是结婚后限令三个月内迁出户口,三个月后是否迁出,在村里都没有分红了。离婚后,就指望父母兄弟收留,那是寄人篱下。这些损失,离婚时向谁要求补偿?更因为离婚都在男方的地头上,无法取得任何的帮助,后果就更惨。 我们不能总用精英思维去考虑社会问题,更不能总为精英立法而误伤了法律更应当保护的人们。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