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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道柏
彭道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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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2200610157478
  • 资格证号:C20055002300094
  • 地区:重庆-丰都县
  • 手机:1399683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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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9 03:01)     点击:570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被告人xxx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丈夫的委托,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我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定罪正确。

二、对被告人xxx可以从轻处罚。1、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xxx是初犯,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十款"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3、可以对被告xxx适用缓刑,因为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且是初犯,是残疾人,其判缓刑后,也不会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等的规定,可以对对被告xxx适用缓刑。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彭道柏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10]36号) 

第二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十五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第二十款,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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