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切莫成“口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28 14:48) 点击:352 |
诈骗切莫成“口袋”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诈骗入刑对于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发现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被“刑事化”,诈骗罪更多时候成为某些人与公安机关联手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此种做法不仅与公安机关不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的刑事政策相悖,更不利于对当事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必须警惕诈骗罪日益成为“口袋罪”的倾向。结合笔者近期办理的一则诈骗案件,分析该案中办案机关的种种非法之处,以资警戒。 犯罪嫌疑人(姑且称之)L系某地矿院职工,从事地质设计等工作,后办理停薪留职,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与相关人脉,多次为他人办理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批件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活动费用和佣金。经人介绍L与C认识,C系一家企业集团老总,正申请煤炭资源整合资质,L在收取C500万后开始相关工作,相关申请获得有关政府领导的内部批示,但因政府政策和人事调整等原因,相关资质迟迟未能下发,C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L采取拘留措施,后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经提审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正常民事经济活动,但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仅违法介入,且存在提前介入的现象(据当事人讲,早在与被害人谈合作之时,被害人坐公安机关的警车交付500万元),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中立地位,在本案中应当集体回避,该公安局受理本案即存在违法,一则不应受理而受理,二则即使应当受理应予以回避而未回避。 公安机关于 在案件发生后,嫌疑人家属不断接到所谓被害人的电话,要求家属就退还500万元事宜到当地协商,且态度蛮横,律师向家属建议,案件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所有的退赔应当在办案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为安全起见,不应私下与被害人接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从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本案从公安机关用足了这37天的期限,在最后的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经检察院提审与审查,未予批准,公安机关才不得不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从上述种种违法之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中立地位,成为被害一方的私家侦探,侦查权沦为被害一方的独家调查取证的私权,公安机关利用刑事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压力,达到在37天期限内逼当事人退款的私人目的,所谓的诈骗罪已经成为一个口袋,正常的经济纠纷,如一方与公安机关有人脉资源与利益输送,公安机关则以诈骗罪为由非法介入,这种现象不得的引起各级部门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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