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乱象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3-28 14:47) 点击:259 |
司法鉴定乱象谈 近期办理的几个案子,不论刑事还是民事,都涉及到司法鉴定程序,且鉴定结论成为案件定性、赔偿的重要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笔者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种种乱象,司法鉴定程序呈现愈发混乱的趋势,不妨说来听听。 其一,积极配合鉴定。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这种事情一经发生,即使在农村,当事双方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很多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鉴定机构出具虚假的轻伤结论,以期达到以刑事案件立案进而以此为手段给对方民事赔偿施加压力,因而这份鉴定结论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鉴定机构出于利益考虑,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当事人的鉴定要求,此类鉴定往往存在鉴定时间倒签、鉴定程序前移、送检材料虚假等各种混乱,最终导致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鉴定机构在此意义上成为司法腐败的帮凶。 其二,拒绝受理鉴定。大多数情况下各家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存在或明或暗的联络,司法机关的委托是鉴定机构鉴定权利的来源,也是其财力的来源,因此大多数鉴定机构对鉴定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然而我们也发现相反的情况,就是对那些争议较大、容易引发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敏感案件,有些鉴定机构采取避而远之的消极态度,对司法机关的委托函东挑鼻子吸挑眼,找各种瑕疵,甚至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各种所谓“指导性意见”,最终达到不受理鉴定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会迁延甚久,给当事人造成新的诉累,也势必减损司法效率。 其三,出具暧昧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的根本意义在于就司法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权威性、科学性的结论,作为支持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要求司法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确定,不得含糊其辞、模凌两可。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鉴定结论却是用语暧昧,或可作一种解读,亦可作另一种解读,争议双方对同一鉴定结论或许得出的是完全相反的解释。更有甚者,经过一番折腾,鉴定机构出具的最终结论叫人哭笑不得,居然是不能作出鉴定或者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导致整个鉴定程序的失去证据上的意义,案件审理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以上是司法鉴定中的几种常见现象,当然,司法鉴定乱象花样繁多,不一而足,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使其规范运作,真正成为司法实务中认知事实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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