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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合伙人不能当见证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08 12:41)    点击:763
                                                                     继承人的合伙人不能当见证人

石某有二儿子,有一子石磊,一子石真。石某生前立下了份遗嘱,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儿子石磊继承,该遗嘱由石某的同学黄某代书,并由黄某和李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

石某死亡后,石某兄弟俩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石磊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但石真认为,父亲的遗嘱无效,遗产应各分一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代理石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父亲的遗嘱无效,遗产由双方各继承一半。法院经庭审,法院审理查明,石磊与黄某合伙经营建材生意多年,见证人黄某是石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石磊有利害关系,应而认定,石某所立遗嘱无效,判决兄弟俩平分遗产。

代理要点: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的效力是遗嘱争议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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