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肖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损害的最新法律规定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5-22 11:41)    点击:317

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损害的最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侵权的各种情形,就校方责任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被校外人员侵权的法律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明律师提供“土地征收  抵押担保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明律师,肖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7606812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昌律师 | 南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明律师主页,您是第244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