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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律师: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4-01 15:15)    点击:367

   

宁波何晓艳律师 执业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36288851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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