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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借款纠纷律师:什么是诉讼时效?借款纠纷什么时候向法院起诉会受保护?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3-07 14:17)    点击:310

宁波何晓艳律师  执业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362888516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纠纷,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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