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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芳律师成功为涉嫌职务侵占的董某某取保候审一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8 11:14)    点击:886
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闽名律刑辩字2015第(128)号

福州市公安局: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之姐董某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我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有关判例,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本案中,嫌疑人董某某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条件,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没有逮捕的必要。

二、嫌疑人董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嫌疑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嫌疑人董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现在,嫌疑人董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嫌疑人董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某某(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据嫌疑人董某某供述,其只涉嫌职务侵占10500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64000元左右。据嫌疑人董某某及其家属所述,他们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四、受害人某某(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存在过错,对嫌疑人董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据嫌疑人董某某供述,受害人某某(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员工的工资延后一个半月发,并在前四个月只发半个月的工资,以免员工无故辞职或离职给公司造成不利。

嫌疑人董某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至今仍拖欠其工资人民币35000元。某某(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非洲加纳的员工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工作环境异常恶劣,根据以往员工辞职所出现的事件,嫌疑人董某某深知公司不会让其辞职,也就是说在坚决要求辞职或离职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要回被公司拖欠的工资的。

在没有拿到公司拖欠的工资的情况下,又在身无分文的情形下,为了能离开非洲加纳,嫌疑人董某某才一时头脑发热做出了侵占公司货款的错事。

综上,嫌疑人董某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单位给予嫌疑人董某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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