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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促使原告撤诉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0-01 12:10)    点击:439
原告:林某某,男,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告:叶某某,女,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的,双方有很深的感情,只是因为一点小事导致双方不和,故不同意离婚。于是,被告委托律师处理,提交了没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二、结果:
2014年7月,原告以经人劝和夫妻关系好转为由向法院要求撤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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