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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01 12:07)    点击:356
原告:董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路某某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签约确认单》,购买被告开发的君临盛世茶亭七地块综合楼100单元。《签约确认单》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向被告支付房款3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并要求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签约确认单》,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二、判决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签约确认单》;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并赔偿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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