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犯诈骗罪一审从轻处罚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19 11:20) 点击:376 |
被告人:吴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9日出生。 辩护人:周兴芳、方志顺,福建名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数额人民币20.1万元,未遂数额人民币30.2万元,均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人民币20.1万元既遂后,继续着手诈骗人民币30.2万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因诈骗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均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应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由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脏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体出被告人吴某某全部退赃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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