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台江区一市民离婚纠纷胜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19 11:16) 点击:323 |
原告:林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某某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陈某某。双方因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6月被告母亲与原告争吵后离开,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3、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4、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 案件处理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林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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