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候一农村妇女离婚纠纷部分胜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19 11:12) 点击:279 |
原告:王某某,职业农民 被告:黄某某,职业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某某,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9月原告因无钱还债,将一部小轿车转让给同村一妇女,被告以此捕风捉影,双方矛盾加剧。同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10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 一、请求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负担生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 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人民法院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黄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得售车款60000元,其中10000元归原告所有;另50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给被告。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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