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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如杰律师,济南市第四届青年优秀律师。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905315398。马如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理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成为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专业律师。马如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类型涉及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强奸、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积累了深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 马如杰律师现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等 元序律所欢迎您的光临!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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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周克华女友因癫痫智力下降 不可能是军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24 14:21)    点击:1216
           昨日中午,在周克华女友张贵英被重庆警方提审8天后,其父母正式授权委托成都律师姚飞、李永超,为张贵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据悉 视频:周克华女友涉嫌窝藏包庇被拘 儿时患癫痫来源:北京电视台《北京您早》 ,两位律师将于下周前往重庆,依法要求会见张贵英,了解案件情况。

  张贵英目前被羁押在看守所

  昨晚,姚飞律师告诉记者,张贵英父亲张付贵已于当日中午在宜宾与其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协议书》,正式授权其为张贵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直至案件一审审理终止结束。

  记者通过姚飞律师的认证微博获悉,张贵英目前被羁押在重庆白合林看守所。

  “张贵英因癫痫智力有所下降”

  姚飞说,由目前他掌握的情况看,张贵英可能只涉嫌包庇罪,并非此前媒体所说的那么严重。对于张贵英是周克华“军师女友”一说,姚飞认为不太可能。他判断,周在结识张贵英之前已作案数起,本身具有一定的作案能力,且两人年纪相差20多岁,加之张因癫痫智力有所下降,所以张不太可能是周克华的“军师”。

  前日,姚飞律师在其微博中呼吁依法公正对待患有癫痫病的嫌疑人张贵英,其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张贵英的家属至今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法(节选)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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