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勒死并非天方夜谭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5 11:08) 点击:538 |
---- 中国首席法医王雪梅 在法医实践中,勒死大多为他杀,意外也不罕见,但自己把自己勒死的自勒死并不多见,这是因为,当自己有意识地用力让缠绕在颈部的绳索对呼吸道施加致命性绞勒力的时候,机体的第一反应不是死亡而是大脑缺氧,一旦大脑缺氧,“有意识地用力”这个导致死亡发生的自主行为便会就此终止。 由于自勒死成功率很低,因此,在自杀案件中,自勒死失败后继而自缢死的案件并不罕见,这类案件,通常会因为死者颈部不仅有生前缢沟还有明显的生前勒痕而引发死者亲属对自杀鉴定的严重质疑,笔者就曾经不止一次地见证过此类案件。 比起上述案件,自己勒死自己的自杀死或意外死,是死者亲属大多都难以接受的事实,也使得这类案件很容易成为难以解决的上访案件。虽说自勒死并不多见,但本人还是曾经见证过一些特殊的案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自勒死并非天方夜谭。 自勒和自扼不一样,自勒对颈部形成的直接压力是颈部绳索,而自扼对颈部形成的直接压力就是自己的手,当大脑缺氧的时候,自扼对颈部形成的压力必然是完全解除,而自勒的情况却并不单纯,由于颈部绳索的缠绕方法各异,当大脑缺氧的自勒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颈部绳索对呼吸道产生的作用力有可能完全解除,也有可能持续存在,假如这个已经造成大脑缺氧的作用力持续存在,因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也就依旧存在,究竟是死还是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体的自我调控能力,所以,在特殊的情况下,自己还是可以勒死自己的。 我曾经处理过数起涉及个人隐私的性窒息死,死亡的原因几乎都是自勒死,死者用绳索缠绕在自己的颈部,其目的不是求死而是体验变态的性快感,不幸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或是由于保护装置失灵或是由于精神失控,最终这些寻求性刺激的人却因意外而导致自勒死的发生。 近日,一位在职业岗位上非常敬业的律师,和我探讨了一个困扰他多年的积案,通过交流,感受颇多,多年的工作实践告诉我,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对自勒死的认识大多都停留在经验和表象上,一旦出现了自勒死的特例,很容易出现思维上的偏差。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5年10月,一农村妇女失踪一天后被人发现死在村里一玉米秸垛边,县公安机关的法医次日即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于2006年12月出具了自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 也许可能就是因为对自勒死的疑惑吧,这个案件受到了上述国内著名刑辩律师的高度关注,该律师做了很多次试验,结论是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证据,不可能导致自勒死。根据自己的实验结果,当然还有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相关知识,该律师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持严重质疑,在为我提供法医鉴定书的同时附言道:“可怜农妇遇害数年,愚蠢法医认定自缢,杀人魔鬼逍遥法外,无辜百姓难以申冤。” 然而,当我通读完鉴定书后,却得出了与之完全不同的推理分析,我也做了一个实验,但是,不敢真做,只是模拟,否则,我就注定要被自己勒死了。 此案,根据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我个人认为系自勒死。 一般而言,自己是很难勒死自己的,但是,此案不同于一般,因其在尸体和现场反映出的特点而成为具有颠覆一般规律的特例。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写此文的目的,就是想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感受告诉大家,自己勒死自己虽不多见,但并非没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切不要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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