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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如杰律师,济南市第四届青年优秀律师。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905315398。马如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理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成为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专业律师。马如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类型涉及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强奸、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积累了深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 马如杰律师现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等 元序律所欢迎您的光临!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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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勒死并非天方夜谭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5 11:08)    点击:538
                                 ----  中国首席法医王雪梅

在法医实践中,勒死大多为他杀,意外也不罕见,但自己把自己勒死的自勒死并不多见,这是因为,当自己有意识地用力让缠绕在颈部的绳索对呼吸道施加致命性绞勒力的时候,机体的第一反应不是死亡而是大脑缺氧,一旦大脑缺氧,“有意识地用力”这个导致死亡发生的自主行为便会就此终止。

由于自勒死成功率很低,因此,在自杀案件中,自勒死失败后继而自缢死的案件并不罕见,这类案件,通常会因为死者颈部不仅有生前缢沟还有明显的生前勒痕而引发死者亲属对自杀鉴定的严重质疑,笔者就曾经不止一次地见证过此类案件。

比起上述案件,自己勒死自己的自杀死或意外死,是死者亲属大多都难以接受的事实,也使得这类案件很容易成为难以解决的上访案件。虽说自勒死并不多见,但本人还是曾经见证过一些特殊的案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自勒死并非天方夜谭。

自勒和自扼不一样,自勒对颈部形成的直接压力是颈部绳索,而自扼对颈部形成的直接压力就是自己的手,当大脑缺氧的时候,自扼对颈部形成的压力必然是完全解除,而自勒的情况却并不单纯,由于颈部绳索的缠绕方法各异,当大脑缺氧的自勒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颈部绳索对呼吸道产生的作用力有可能完全解除,也有可能持续存在,假如这个已经造成大脑缺氧的作用力持续存在,因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也就依旧存在,究竟是死还是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体的自我调控能力,所以,在特殊的情况下,自己还是可以勒死自己的。

我曾经处理过数起涉及个人隐私的性窒息死,死亡的原因几乎都是自勒死,死者用绳索缠绕在自己的颈部,其目的不是求死而是体验变态的性快感,不幸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或是由于保护装置失灵或是由于精神失控,最终这些寻求性刺激的人却因意外而导致自勒死的发生。

近日,一位在职业岗位上非常敬业的律师,和我探讨了一个困扰他多年的积案,通过交流,感受颇多,多年的工作实践告诉我,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对自勒死的认识大多都停留在经验和表象上,一旦出现了自勒死的特例,很容易出现思维上的偏差。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5年10月,一农村妇女失踪一天后被人发现死在村里一玉米秸垛边,县公安机关的法医次日即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于2006年12月出具了自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

也许可能就是因为对自勒死的疑惑吧,这个案件受到了上述国内著名刑辩律师的高度关注,该律师做了很多次试验,结论是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证据,不可能导致自勒死。根据自己的实验结果,当然还有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相关知识,该律师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持严重质疑,在为我提供法医鉴定书的同时附言道:“可怜农妇遇害数年,愚蠢法医认定自缢,杀人魔鬼逍遥法外,无辜百姓难以申冤。”

然而,当我通读完鉴定书后,却得出了与之完全不同的推理分析,我也做了一个实验,但是,不敢真做,只是模拟,否则,我就注定要被自己勒死了。

 

此案,根据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我个人认为系自勒死。

一般而言,自己是很难勒死自己的,但是,此案不同于一般,因其在尸体和现场反映出的特点而成为具有颠覆一般规律的特例。

第一,   死者颈部留下了极为明显的生前索沟,见鉴定书记载:“喉结节处有一索沟,至项部发际下,呈环形闭锁状,宽1.2厘米,深0.3厘米,索沟边缘有皮下出血”。此外,从鉴定书中的相关内容不难分析,死者死亡的原因非常明确,就是勒颈死亡。但是,仔细分析颈部绳索绕颈及打结的方式,不难看出,无论是将绳索绕颈两圈还是在颈前打了一个活结,所有这些结束生命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不具备他人突然袭击的特点,死者身上也没有任何抵抗痕迹,尸体上除勒颈死亡的尸体征象外,未见导致昏迷等失去自我保护能力的任何异常尸体证据,用他杀解释,显然缺乏尸体证据和现场证据。

第二,   鉴定书记载:“喉结节处缠有塑料薄膜,该薄膜为三股,缠绕颈部两圈,在颈前打一活结,该结尾部呈左上右下向,其中右下三股较长,与尸体右侧一小堆塑料薄膜连接,绳套第一道较紧,第二道较松。”(鉴定书中所指塑料薄膜,其实就是尼龙绳)这个证据提示我们,死者用手将尼龙绳绕颈两周并系上活结后,即改变了勒颈的方式,也就是说,导致其最终死亡的勒颈行为,用力的很可能不是手,而是脚蹬。

第三,   死亡现场有一个玉米秸垛,死者的尸体就在玉米秸垛边,这个现场的证据支持导致死者最终死亡的勒颈行为,用力的很可能不是手,而是脚蹬的分析判断,即死者自勒前的体位,很可能是双脚离地坐在玉米秸垛上,当她用手将尼龙绳绕颈两周并在颈前打了一个活结后,即将右下肢从自然垂直位改为被动近胸屈曲位,目的是将活结右下端的尼龙绳挂在右脚的鞋底上,用脚蹬的力量完成自勒死。在完成这个动作的过程中,尼龙绳的一端在颈部,另一端有可能压在臀部。

第四,   在应对大脑缺氧的问题上,脚蹬的力量与手勒的力量,有着本质的区别,脚蹬的力量是由身体中心向远离身体中心、由上向下进行的力量,即使大脑缺氧,这个向下的力量,仍然可以在自然惯性和地心引力中发挥作用,最终导致自勒死亡。

第五,   自勒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由于生前的垂死挣扎和死后的肌肉松弛继而尸僵的形成,不仅可以破坏死者生前的体位,也完全可以致死者从玉米秸垛坠地。

第六,   此案,即使死者不是用脚蹬,仅是用手勒,也不能完全排除自勒死的可能,因为尸体及现场反映出的绕颈和打结的方式告诉我们,此案自勒者,一旦形成了导致大脑缺氧的颈部压力,即使手不再用力,但是已经形成的颈部绞勒力并不会随之解除,假如死者在生命的垂死挣扎过程中,没有得到机体自我保护系统的自我调控,那么,死亡就是必然的。

写此文的目的,就是想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感受告诉大家,自己勒死自己虽不多见,但并非没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切不要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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