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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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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不还按揭款,被判承担滞纳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8 04:06)     点击:429

案例简介:

20057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一套,房价总计100万元,首期购房款为40万元,其余60万元由房地产公司向银行作担保申请按揭贷款,在担保期内,因王某未能在银行规定之日足额偿还贷款利息,导致银行扣缴房地产公司款项及罚息、滞纳金等,王某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归还房地产公司代还款项,并从代还之日起每日按代还金额的3‰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滞纳金。

同年9月,王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王某向银行借款60万,借款期限为6年,月均还款额为1.8万元。但是20071月至3月,王某未能及时归还贷款,银行从房地产公司账户中扣划了5.4万元。房地产公司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清偿代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5.4万元,并支付滞纳金3万元。张某辩称:20077月,房地产公司将此事电话告知他,经核实后,他在第3天就把所欠款项付给了房地产公司。造成房地产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将此事通知他。王某不同意支付滞纳金,要求法院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购房商品房时已经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王某未能在银行规定之日足额偿还贷款利息,由开发商代还,并从代还之日起每日按代还金额的3‰向开发商支付滞纳金。王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就应该向开发商支付滞纳金。所以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开发商代还的银行本息5.4万元,并支付滞纳金3万元。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开发商为王某提供了担保,由于王某未及时偿还贷款,导致开发商待其偿还了5.4万元贷款本息。这实际上是开发商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要求王某偿还代付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每日按代还金额的3‰是否适当。通常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参考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目前一般是每日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之间。但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滞纳金为每日3‰,高于银行逾期贷款利息10倍左右。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因购房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引发的纠纷。购房人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重视合同的履行,否则可能要成为违约责任,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另外,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的签订,合同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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