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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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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面积严重缩水,开发商被判退款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6-28 04:05)     点击:331

案例简介:

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面积误差,房款多退少补。入住后,先生觉得房屋的实际面积明显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便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结果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35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1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10%先生要求开发商退房或退还多交的房款及利息,被开发商拒绝了。之后王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房或退还多交的房款及利息。开发商提出以下抗辩理由:第一,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面积误差的情况,房款多退少补,所以先生不能退房。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退还房款时应退利息,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报告是按规范进行,其数据是可以采信的。先生所购买的的房屋实测面积为135平方米,和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15平方米,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面积误差的情况,房款多退少补。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多收的购房款及利息给先生。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先生能否退房。因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现房屋面积误差时房款多退少补,所以在实际收到房屋时出现面积误差时只能按合同约定处理,先生要求退房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在本案中,开发商给先生提供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比已达到10%,大于3%,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先生可以选择退房;即使不退房,超出3%部分的房款开发商应双倍返还给先生。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的面积差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约定,所以只能按约定处理,先生不能选择退房和要求双倍赔偿。因此,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看清楚合同条款,看上面是否有不利于购房人权益的约定。因此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起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作出有利于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约定;在签合同时最好有律师在场或者合同经过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以免日后自己吃了“哑巴亏”,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也无法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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