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之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07 11:30) 点击:421 |
法律咨询: 王某是一个独居老人,膝下无子女,有住房一套。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送终问题,王某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其外甥张某,并办理了公证,双方于2012年8月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赠与人王某将其所有的某处房产赠与给其外甥张某,张某履行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2013年2月王某要求张某负担他的生活费,而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对王某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王某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王某能否要求撤销与张某的房屋赠与合同。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确定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上述案例中王某已经把房产过户给了其外甥张某,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赠与合同能否撤销。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任意撤销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予以规定,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张某辩称,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了该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受赠人张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对赠与人王某的赡养义务,属于上述规定中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最后,撤销赠与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即赠与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而且自房屋过户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赠与人王某在2013年3月知道张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知道撤销事由,在2013年5月要求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并未消灭,能够要求撤销与张某的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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