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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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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5-27 12:44)     点击:368

案例简述

201251,王某借20万给陈某做生意,陈某写下了欠条,欠条上写明陈某应于2012111还款,并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到了还款期限后,陈某并没有按期还款。之后王某多次向陈某讨要欠款,陈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钱。对于这种情况,王某应如何拿回自己的20万?

 

律师答复:

随着经济往来的增多,债权债务纠纷也逐渐增多,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催促债务人还款。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9条规定,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结合上述规定和当今司法实践的做法,支付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三)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其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从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 如果欠条上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其两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之日起算。

3. 如果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因为欠条上写明还款期限为2012111,即还未过债权债务纠纷的两年诉讼时效,债权人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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