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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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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5-27 12:43)     点击:266

案例简介

21010月,原告王某开车将陈某撞成重伤后逃逸,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王某并未赔偿陈某的损失。因为王某曾于20102月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故陈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赔偿金5万元。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王某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开车将陈某撞死,并在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且这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王某车辆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法律性质不同于商业险。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投保人肇事后逃逸并非免责事由,“肇事逃逸”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赔付义务的理由。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规定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案例中的陈某作为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所以,即使王某有肇事逃逸的过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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