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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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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而“假离婚”的风险分析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5-17 01:04)     点击:425

北京楼市国五条调控细则规定,自331日起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税;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新旧政策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因此,有些市民在转让个人住房时,为了避免缴纳住房所得的20%税收,就会冒险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避税,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事人需谨慎离婚!

根据国五条中“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税”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出售满5年的住房时,可以先“假离婚”,房产证上减少一个人名,这样房子既符合“五年以上”的条件,又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然后再卖房,卖完后再复婚。这样一来,二手房过户的总费用只需要离婚、复婚费用,加上房产证更名的费用,最多只要几百元就可以搞定一套房的交易过户,可以节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房产税。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离婚和复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所以,只要男女双方遵循法定的申请登记程序即可自由结婚或者离婚。但是,这种“假离婚”行为存在重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公民一定要慎重对待。

首先,就道德风险来说,如“假离婚”后夫妻一方约定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为一方所有的话,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说,即便复婚,之前的房产也已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复婚后再离婚的话,另一方就无权分割原有的那套房产,因为此时房产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假离婚”时没有得到房产的一方就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其次,这种“假离婚”行为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我国《宪法》、《税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反复离婚、结婚规避国家政策,躲避房产税收的话,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税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逃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话,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因此,“假离婚”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是不可小觑的,夫妻双方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后患无穷,要谨慎选择离婚和结婚,对自己的婚姻和终生幸福负责。同时,建议国家也要尽快细化房产政策,减少与婚姻挂钩,最大范围地考虑每个家庭的住房情况和需求,制定更细、更人性化的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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