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5-17 01:02) 点击:213 |
案例简介: 厨师王某现在一饭店工作,由于他能做很多招牌菜,为该饭店招揽了很多生意,创造了很多利润,饭店老板害怕他跳槽失去盈利机会,就和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辞职,否则须向用人单位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之后有一家五星级酒店想高薪聘用他,他想辞职,可是饭店老板却以“辞职需要支付4万元违约金”为借口不让其辞职。问:厨师王某能否辞职?辞职的话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首先,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厨师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不能辞职”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所以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辞职。如果劳动者想辞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王某如果想辞职的话,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所工作的饭店即可,不需要受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能辞职”条款的限制。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如在上述案例中,饭店就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企图限制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密义务及敬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才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案例中,饭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辞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王某辞职时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示: 在用工实践中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其有关协议时,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如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时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约定劳动者在某段期限内不能辞职等。这些约定是不平等、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学会并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辞职权和自由择业权。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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