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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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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离婚后能否索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1 03:25)     点击:406

2002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歌厅相识,李某能言善道,善于交际,张某生性风趣幽默,跟李某聊的很投缘,彼此之间有许多共同语言,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不久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20035月,李某给张某打电话借钱,称母亲住院生病需要立即动手术,张某毫不犹豫地给李某打去五万元,事后,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将来一定还上。20046月,两人牵手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并不像他们当初预想的那样幸福美满,彼此还像婚前一样爱玩,吵架的次数明显增多,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持续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200510月,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想起当年借给李某的五万元钱,向李某索要,被李某拒绝了,李某称五万元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索要。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婚前五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本案上看,张某在恋爱期间借给女友李某的五万元钱,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首先,李某在婚前的债务未获得债权人张某的免除,不存在还款义务终止的情形;其次,李某的婚前债务主要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不存在婚后相互抵销的情形;最后,男女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亦不属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因此,张某的婚前债务并不随婚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李某仍然负有还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原告借款五万元。

 在此,京创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债权人碍于面子未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律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到法院诉讼会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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