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京创拆迁律师团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拆迁征地”维权专题研讨会

会议主持:吴德志 律师

会议时间:2012年8月4日 10:00

会议地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维权】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1 03:23)     点击:439

【案情介绍】

2011116,被告赵某(甲方)与原告江某(乙方)、某房产经纪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江某向赵某购买房屋一套,并约定了房屋总价、定金、中介费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江某向赵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向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15000元。219,当事人所在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江某与其妻车某因已有两套住房无法购买该住房。32,江某以房产新政出台致其无法购房为由,起诉赵某要求其退还所收定金10万元。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退还江某定金96000元。2011525日,江某以上述理由再行起诉某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其退还所收居间费用15000元。该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均未果。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经纪公司退还江某居间费用14000元。

律师分析】

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不理智行为,这种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买卖双方分担该笔损失。关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房产新政导致此项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还江某,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江某承担,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经纪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对应当退还的居间费用适当酌减,有效维护了购房者和经纪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孔民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孔民律师,孔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孔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8112543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孔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孔民律师主页,您是第273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