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1 03:23) 点击:439 |
【案情介绍】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退还江某定金96000元。2011年5月25日,江某以上述理由再行起诉某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其退还所收居间费用15000元。该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均未果。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经纪公司退还江某居间费用14000元。 【律师分析】 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不理智行为,这种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买卖双方分担该笔损失。关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房产新政导致此项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还江某,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江某承担,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经纪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对应当退还的居间费用适当酌减,有效维护了购房者和经纪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