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辩护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3 12:23) 点击:4962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唐某组织卖淫罪判处缓刑案例 (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银,绰号“汤哥”,男, 辩护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男。 辩护人肖妮,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彬,女, 辩护人唐树旗,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花,女,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银、陈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车彬、詹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杨德清(另案处理)承包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5号的佛山市帝苑酒店桑拿部,并支付了10万元押金。之后,杨德清、“周哥”等人负责该桑拿部的经营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区丽芬、李金维、洪晓辉、向金贵、谢凯、谢荣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承包经营合同书,收款存根,前台缴钱本,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银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华、车彬、詹花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组织他人卖淫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华只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银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银只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车彬、詹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唐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 被告人陈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 被告人车彬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 被告人詹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缴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蔡金水 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 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青兰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