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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4-06 20:57)    点击:551
  在提倡民主自由的现代社会中,面对社会事件发表自己之观点,本无可厚非,但却应有所规范,特别是具备法律素养的法律学人,在面对一些社会现象民主的自由的发表公开观点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限度——没有限度的、漫无边际的绝对的民主与自由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你在要求没有限度的、漫无边际的绝对的民主与自由的时候,其他人也应当有这种要求,且并不过分。总不能可以“州官放火,不能百姓点灯”吧?!你可以要求的,别人当然也可以要求。如果只准自己有这种没有限度的、漫无边际的绝对的民主和自由但却限制别人的这种要求,就又回到了独裁,也就没有民主与自由了。 为什么法律学人在民主的自由的评论社会现象时应当有所限制,有所谨慎,有所顾虑特别是应当正确引导公众的价值倾向的问题?因为法律学人应当比较地了解自己的言论对公众的影响,比较地全面考虑问题的特点。对于一些存在的现象,应当说比较地商榷着善意地点评一下是好的,当然也可以给予监督、批评及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前社会中某些非常不和谐的现象就是某些部门,特别是具有司法执法权的部门的行为,确实存在比较的“不和谐音符”,包括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态度,执法程序等等。法律学人面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时,例如在交通警察查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情况时,作为法律学人我们对交警的执法行为点评时,应当充公考虑自己言论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不能将言论自由扩大到极致,或者误导地认为作为执法相对人,认为只要自己虽然驾车但没有喝酒,执法交警就没有权力查,或者就算是自己喝了酒,也在车里,但没有驾驶汽车,汽车是停着的,交警也没权力查,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干涉公民的自由,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种观点好像是对的,但是却并不一定。因为我们都知道,交警查每一个驾驶员是否喝过酒,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如果不去查那才是真正的玩忽职守。另外,我们也不能要求交警在查酒后驾车的时候,很明确地有针对性的具体哪位喝过酒,哪位没有喝——因为他们是人,不是神,在没有确实查过执法相对人前,他们也不知道到底是谁违反规定。所以,执法人员在检查相对人前都是认为相对人涉嫌。不用解释涉嫌吧?涉嫌并不代表一定是,仅仅嫌疑而已。如果经过查证,执法相对人确实没有违反规定,至少证明其是清白的。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性的事实是:除去某些个别的执法人员的个人执法问题及某些权力部门因其利益折冲而出现“不和谐音符”外,我们还应当确切地知道,交警查酒后驾车,违章驾驶是在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这个法律规定恰恰却正是为了切实保障千千万万人的生命、健康、幸福、自由和民主——这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本质所在。 结论就是无论哪位法律学人在评论社会现象之时,首要一点即是立论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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