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的优先权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09:51) 点击:489 |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优先权是什么? 如果遇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一、集体商标的优先权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二、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 (6)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9)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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