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我是否有权分割。1998年左右,我公公的30多米的房子用他和前任老婆的工龄买断,我和我爱人在居住,我们是2000年结婚,房子2001年5月动迁,动迁后我们添钱在原住址添钱买了120米左右的房子,因为动迁时我在生孩子,房子所有事宜都是我爱人一手办理的,2003年房照直接落于我爱人名下,因为添钱时我们没有写下出资证明,2012年为了转移财产,他把新车都改在了他哥哥的名下,2012年由于爱人有了外遇提起上诉离婚,法院判房子归他一个人所有,我一直上诉到中院,法院都判决为他个人财产,只判给我两万住房资金,说因为没有出具出资证明,但我想知道,因为房证上是他的名字就可判定为都是他出资吗?而且作为法官还说法规一天一个变,这个让我费解,难道法律是法官定的吗,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我想再次请求你的帮助,我应该如何去处理此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