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诉的思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5-11 08:35) 点击:1860 |
这几天,我一直沉浸在回味和总结上。北京官司虽然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思考和反思的东西若潺潺流水,汨汨不休。这里仅说如下几点。 一、 证据的精神 (一)什么是诉讼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诉讼证据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作用于现场和周围环境,常常会留下痕迹、物品,引起场所的变化,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借助这些痕迹、物品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要将它们用作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2、它是同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而非与后者毫不相关的。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即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 例如,一个杀人案件中,勘查犯罪现场时发现有被害人和其他人的足迹。现场留有足迹的事实经判明不是伪造的,就反映了被害人和留有足迹的其他人到过现场,与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联系。如果在距现场较远的人行道上发现的足迹,就不能反映案件情况,是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不仅有因与果、直接与间接之分,而且有内部与外部之别。不管它们之间存在何种联系,都是表明证据反映了一定的案件情节 (二)证据的精神 1、证据充分主义 简言之,就是证据多多益善,多证据胜过少证据,有证据胜过无证据。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二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万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十条 “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辩驀: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钥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查笔录”。 因此,实践中,证据多多益善,不管是菜还是草在所不问,只要有用的或疑似有用的,都可以提交,让法官来验明正身。很多案件,特别是被告,以为原告举证漏洞百出而及时指出反驳,却不提出反证,依然是苍白的。 2、 证据生态主义 民事活动是生活的常态,大量的活动是生活中真实存在并留下烙印的。因此,证据不会也不限于某一局部或某一时空。比如各种生活的片段和烙印,如物证、书证、证言证言、视听资料、勘查笔录等,或者是时空流转后的自认、技术鉴定等等。本案中,南京甲公司虽然和北京某公司是口头、即时交易,只有一张增值税发票凭证,虽然势单力薄,但这是一条很好的线索,可以依此追寻下去找到其他证据和线索或者于己有利的理由。即便没有增值税发票这个唯一线索,只要是生活中真实发现的事实,也可以基于该原理努力尝试,找到蛛丝马迹。本案中,笔者曾经设想在最终无所获的基础上,使用合法的巧妙手段,逼对方在庭上自认或者说服法官使用测谎仪来佐证事实。 二、 基本功 本案最后能够胜诉,源于笔者对合同法的认识和把握中。在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上,合同纠纷在数量上是第一位的,市场交易是经济社会物质流转和分配的主要形式,人们通过交易实现生产和消费的联系。在理论上,合同法是民法诸理论中最有代表性、最为广泛、最为完善的,也是其他民事活动理论的基础和起源。因此,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执业律师,熟悉合同法是重中之重。一个合同,从其形式、到成立生效、到履行、到消灭和救济以及各种合同性质的分别与联系等等,应当像日常生活流程一样历历在目,这样才能游刃有余,得心应手。本案中,合同的形式、履行等规定与时效、立案管辖规定等密切相关,如果对法律条文不熟悉,是很难想象的,这个也不是临时翻书能解决的。灵感的火花是建立充分积累上的,而不是不毛之地。一个律师,在接触案子时,脑袋应当在瞬间集会各种法律条文在案情的每一个焦点上,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厘清思路、释疑解惑。 三、指导思想 具体在接触某一个案子上,在拟定某一个诉讼策略之前,应当树立某一主题和主导思想。例如本案中,笔者接到案子后,通过收罗各种证据和资料,力争还原生活原貌和交易流程,以及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积极弘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力求与本案的上帝——裁判官建立理念和价值的认同和共鸣,最终得到公权力的认可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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