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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北京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5-07 23:35)    点击:1894

 

日前,收到了北京寄来的判决书,我不禁感慨万分,思绪良久。没有那种往日辛劳之余想象、期待中的喜悦、哭泣和得意,只有唏嘘、喟叹和慰藉。功夫不负有心人,这样的案子居然也能打赢,这是当初接手时很难想象的。

那是201011月份的一天,一个朋友打电话给我,问我对一个合同纠纷案有兴趣吗?可能那个案子难度很大。当时,我刚刚胜诉山东一个借款纠纷案,也是一个很难缠的官司,我却不辞辛劳,五次驱车十多个小时(那时还没有高铁)奔波千里之外的济南,仅凭寥寥几个手机短信就打赢了一个异地欠款的案子,战役刚刚告捷,正是闲暇之际,还有一种跃跃欲试、挑战较劲的兴致和傻气,便脑袋一热、不假思索地接了这个案子。

甫一接触这个案子,我便倒吸一口冷气,这个案子难度太大了,超乎山东那个案子很多,我真是胆大,这可如何是好?案子大概是这样的: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长期进行汽车零配件交易,依照其行业的惯例,都是乙方电话订货,卖方(甲公司)接电后开好发票随货送上门,乙方收讫之后也不出具收货凭证,日后不定期打款结算,长此以往,绵绵不休,双方从未订立书面合同、信件往来、签发收货凭证以及其他书面证明,然由于种种原因,20081月交易完最后一笔4万多元业务后,乙公司拒不付款,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向媒体求助,多方辗转,才落我手。

这个案子,有两个难点和焦点:

一、     货物买卖凭证

具体来说,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和交付货物的证据,如果缺失这个证据,本案无从着手,胜诉是不敢想的。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来说,原告是案件的发起者、积极一方,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一个案件犹如一座大厦,没有夯实、成型、完备的证据架构和积累,这个大厦是砌不起来,也无从经得起检验。当事人手边只有一张争议债权的增值税发票,且能否到相关税务部门查到抵扣记录和是否有应税货物交付都是疑问,因为现实生活中假发票漫天飞,即便根据税号在网上税务平台确认该发票的真实性,却仍然不充分。我在参阅类似案件时有发现。现在当务之急是原告没有直接交付证明。况且当事人没注意保持证据,手边只字全无,由于年代久远,即便是手机、固话、电脑等电讯记录,也没有留下。仅凭一张发票,无力回天。

二、     时效抗辩凭证

由于争议债务发生于20081月,距离201011月份已过去两年多,其间甲公司声称曾于20093月委托讨债公司去北京乙公司追讨债务,但无功而返。甲公司现有其与讨债公司所签讨债协议一份。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其一,讨债协议所约定的任务对象为乙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实际经营人个人),而非乙公司;其二,该讨债公司没有提供其公司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依照北京地区的规定,无单位合法构成要件,单位为当事人的协议无效);其三,甲公司无法提供讨债协议履行的证明,即讨债公司去北京与乙公司交涉记录。显然,该协议很苍白。

既然接了案子,犹如医生收下了病人,没有了逃避和消极的借口,唯有硬着头皮扛下去,即便路难走。那时,作为一个执业律师的我,真有“风萧萧其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悲沧和无助之感……

我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使自己淡定下来。经反复思考,拟定了一下思路,起诉前,我准备做以下几件事:一、去北京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调取其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其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结构和对外交易方式和特点。二、去税务局调取增值税抵扣记录,确认乙公司收到发票和佐证其收到应税货物。三、去该公司与其负责人接洽,争取达成和解,息事宁人,并恢复双方业务往来,做到双赢。四、如果协商不成,则去法院立案,启动诉讼程序。

对于我们南方人来说,北京真是冷啊,12月份的北京,已经是零下12度左右,灰色的天,白色的地,青色的人,但我没心思想这些,坐夜车赶到后,便立马驱车两个小时,找好酒店,放下行李,就去工商、税务部门去调档查东西,可是办事地处处都是人,到哪都得排队,只得一边定下心地等,一边思索哪里还有遗忘补缺的环节……

排了两小时队,调到了工商资料,又马不停蹄打车前往税务局,再排队,调税档,等排到了我,却被回复到:这些属于公司机密,非国家机关不得查阅……无奈回到酒店,整理资料,拟出第二天行动提纲。第二天一大早,又匆匆赶往乙公司,北京好大,虽说都在一个行政区,但东奔西颠,好像跑了大半个京城。

第二天一早,辗转好几条街,我到了乙公司所在地,公司生意红火,人头攒动,但老板不在,电话联系上后,得知我的身份后,对方说声“我不认识你”便匆匆挂断电话,之后打了十几次都不接听,一点都没有合作和妥协的诚意,庭外和解已不可能,看来,唯有诉讼华山一条路了。严寒下,我在北京郊外硕大的汽配市场外,久久望着对面的宽阔林荫大道,不住倒吸冷气:在这寒冷的远方大地上,一副坚盾在等着我,大战一触即发,侥幸和绥靖之路已完全关死。冷峻、悲壮和苍凉之感,油然而生……

下午去法院,又是排队安检,过后拿出一大堆材料交付一个工作台审核,他们叫预立案,审查后通过给你一个号,去民事立案大厅,像南京银行一样,通过电脑大屏幕叫号,坐在椅子上一个个排队,叫到你了,去一个个小房间审查立案,北京真不一样,一个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处,就有十几个立案窗口,可见京城法官的繁忙了,不愧是首都!

等了一个多小时,去了一个立案室,一位法官接待了我,我没有想到的是,她以种种理由说我带的材料不具备立案条件,我说我千里迢迢从外地赶来,如果个别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事后补寄或者开庭时一并带来,从便民原则和节省诉讼资源来说也是如此,我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没有遇见这种情况,可这位法官却不依不挠,一个劲地拒绝,还声称上面有规定。我说你拿出书面规定给我看,她说是口头的,如果我有疑惑,可以去上级法院咨询。我靠!北京那么大,我的时间又那么紧,况且随身带着一大包资料、手提电脑,让我满京城转悠,这可行吗?反正不管你怎么说,她就是不松口,无奈我只得悻悻离开,我那个憋屈、失望和气恼,真是难以言表。

夜里再坐夜车回南京,我沮丧地站在车厢连接处,茫然地望着漆黑的车外,久久不能入睡。初到北京,就那么不顺,这个案子的前景,被重重地打上了一层层阴影……

回到南京,春节也快到了,当事人也很是理解,让我多调整调整,节后再打算。但作为一个律师,案子就是我们的生命,哪有懈怠散淡的道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上故乡的风调雨顺,我的心态逐渐宽松和淡定了,我开始细细回味案件每一个细节和过程,每一个难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背景。虽说自己研读法律多年,司法考试也以高分通过,这几年一直坚持读书,但法律内容浩若瀚海,很多细节很多环节,还是很欠缺的。我便收罗相关资料和书籍加以研究,其间还买了诸如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时效、证据等规定的说明和解读书籍。像过筛子一样研究每个沟沟渠渠,不但看法律条文的解读,也要看条文出台的背景、针对的对象、常见的情况及相邻接的法律规定和联系……

由于北京立案失败,因此,这个案子又多了一个课题和难度——立案。立案是诉讼的门槛,这一关过不了,其他的无从谈起。这个案子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被告住所地起诉受挫,能不能在合同履行地上着眼呢?这个官司合同履行地在哪呢?这个,得研究合同等实体法的具体规定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能否以这一条为理由在原告(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南京某区法院起诉呢?这个里面,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合同是否约定或约定不明?由于该案是口头合同,无具体约定,而交易习惯尚需在法庭上予以确认或排除,所以,这一条估计能靠上,而买卖合同价款的履行则是货币的履行,依此规定则应当在出卖人一方所在地即南京履行。所以,我觉得,南京某区法院应当有管辖权,再说呢,相对而言,南京法院在案件立案审查方面一般是较为宽松和开放的,南京有着不少六朝古都遗风——淡定、豁达、内敛、包容。

基于此,我在20114月份,在南京某区法院立案,立案时法官看了一下材料,说了句“我给你立立看,能不能审,看审理法官的意见了。”我听了真是求之不得,即便不能审,也会移交北京法院,届时北京法院也不能拒之门外了。一阵狂喜之后,又觉得自己一阵悲哀。什么事哦,不成问题的问题、顺理成章的事却弄得那么狼狈!

两个月后,法院一个电话把我找了去,他们说经过审查,认为南京法院没有管辖权,要移送北京,我立马反对,并据理力争。最后争执的焦点就围绕着交易习惯和履行地点上了,最后法官说不过我,只是坚持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管辖有错,那是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重审的,他们不能忙了很多,最后白忙,况且还背着一个大差错。我明白了,由于双方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和这个案子的一些不确定性以及官场的某些特性,没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移到北京,则万无一失。有道是:在江湖上游走,多多担待才是。想到这里,我不再坚持了,毅然签字确认,起码无论如何总算立上案了,北京,我可以去开庭了。

不知道是啥原因,这个案子经历了漫长等待,从20116月一直到2011年年底,北京的法院才给我打来了电话,确认本案的相关材料的移交。之后,又是等待。

在这期间,虽然我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但这个案子却每每在夜深人静时浮上心头,因为,它有很强的代表性。现在民间很多交易,都是这样口头、随意、不拘形式的,它一方面便捷、简明、经济;另一方面又是基于人情、消费冲动。不可能像我们在科班上那样教导按班如规、不疾不徐、严丝合缝的,法律是为生活服务的,不是生活为法律服务的。可这种民间交易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则后患无穷,虽然有些老板意识到,但却无力改变。生活让他们建立了节约不如多挣钱的价值观,至于隐患,则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了。我接触多了,觉得生活的艰难和不易,也真的无法苛求这些生意人,人在江湖,不由自已啊。我常常摇头叹息:律师不是道德家,也不是法官,忙好自己的事就够了,真的是无暇他顾。

这个案子的核心还是证据的收集、审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把握上,尤其是后者。有的律师以为读了几年法科,又拿了一顶硕士博士帽子,便可以一劳永逸,一招鲜吃遍天下了(这还不包括那种平时不上课的论文博士),其实大不然。法律规定是动态发展的,每一个时段的解读都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相同领域中后一个法律往往是对前一个法律的升华和扬弃。这里试举一例:

《民法通则》、《最高法院诉讼时效解释》对时效的规定都有不同的层面和侧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解释》第六条规定“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这里,最高院解释明显细化和侧重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放宽了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经反复对比细读相关注释书籍所针对的背景和对象,仿佛离我这个案子越来越近……

我开始着手做两方面工作。

一、     实体证据

平心而论,一张增值税发票太单薄了,别说债权凭证,即便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无法证明。经多次认真倾听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后,我发现,这个交易是流水、不定期、不连贯的口头合同,我想出了一个思路:首先,要求当事人找出以往两家公司交易的凭证,包括转账记录、发票存根、附随货单等,因为增值税发票是附单开立的,当事人开立发票,应当附上应税货单凭证,货单凭证不就是发货单吗?其次,如果接受发票的一方到自己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抵扣手续,不就证明了收到发票并办理了应税货单的验证手续吗?因此,抵扣证明成为了收到货物之证据三。最后,交往凭证、增值税发票、应税货单、抵扣证明四份证据已形成合同成立生效、争议货物交付的完整证据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完成了第一项工作——实体证据收集归纳工作。

二、     诉讼时效

虽然对法律的理解没有疑虑,但这是在打官司,没有反复的机会,也不可能给你事后纠错和反悔的机会。因此,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有利条件,都必须充分利用,不能心怀侥幸。为此,我设计了双保险:

第一,根据诉讼时效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主张该笔交易未过诉讼时效;

第二, 以讨债协议、首次北京立案记录、南京某法院受理为链条,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主张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最后,法院支持了第一条理由。这是后话。

一切准备就绪,静等法院通知,果然,年后,北京法院寄来开庭传票,我立即书面寄去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文书,而后从容赴京去应战。开庭前的几天,我每天都在脑海里模拟庭审过程和状况,反复分析对方的出招和自己的应对,最后,凭着自己的钻研和感悟,法官的审理方式和对手的抗辩都没有出乎我的意料,我在法庭上泰然处之,步步为营、见招拆招,顺利完成开庭程序。

开完庭后的一个多月,我一直在想,如果法院判我败诉,理由是什么,多少次辗转反侧,都无法得出结果!因为这个案子,我付出了太多的心血!

赢了官司,似乎可以翻过一页了,但每一次的足迹,都是一个烙印!每一次的积累,都是一个提高。今天已经成为历史,一切都已清零。明天,又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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